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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“大氣十條”“水十條”“土十條”亮點解讀  
“大氣十條”“水十條”“土十條”亮點解讀
2018-02-12

 

一、“大氣十條”

2013年9月10日,國務院發布《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》,即大氣十條。這是今後全國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的行動指南。

【主要內容】

1.減少汙染物排放。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,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。整治城市揚塵。提升燃油品質,限期淘汰黃標車。

2.嚴控高耗能、高汙染行業新增産能,提前一年完成

3.大力推行清潔生産,重點行業主要大氣汙染物排放強度到2017年底下降30%以上。大力發展公共交通。

4.加快調整能源結構,加大天然氣、煤制甲烷等清潔能源供應。

5.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,對未通過能評、環評的項目,不得批准開工建設,不得提供土地,不得提供貸款支持,不得供電供水。

6.推行激勵與約束並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,加大排汙費征收力度。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的信貸支持。加強國際合作,大力培育環保、新能源産業。

7.用法律、標准“倒逼”産業轉型升級。制定、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准,建議修訂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。強制公開重汙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。公布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排名。加大違法行爲處罰力度。

8.建立環渤海包括京津冀、長三角、珠三角等區域聯防聯控機制,加強人口密集地區和重點大城市PM2.5治理,構建對各省(區、市)的大氣環境整治目標責任考核體系。 

9.將重汙染天氣納入地方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,根據汙染等級及時采取重汙染企業限産限排、機動車限行等措施。

10.樹立全社會“同呼吸、共奮鬥”的行爲准則,地方政府對當地空氣質量負總責,落實企業治汙主體責任,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聯動,倡導節約、綠色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,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。

【亮點解讀】

1.行動目標“跳一跳就能夠得著”。

行動計劃開門見山,言簡意赅將目標一一列出:經過五年努力,全國空氣質量總體改善……到2017年,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10%以上……京津冀、長三角、珠三角等區域細顆粒物濃度分別下降25%、20%、15%左右,其中北京市細顆粒物年均濃度控制在60微克/立方米左右。這是一個比較高的指標,但也是一個跳一跳就能夠得著的目標。

2.實行“兩高”行業産能總量控制。

严控“两高”行业新增产能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、压缩过剩产能……行动计划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。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,压缩过剩产能。这是治理PM2.5污染的治本之策。今后,要实行鋼鐵、电解铝、焦炭等“两高”行业产能总量控制,新、改、扩建项目等量或减量置换掉落后产能。

3.京津冀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。

每到秋冬,霧霾天氣尤甚。行動計劃提出,加快調整能源結構,增加清潔能源供應。明確要控制煤炭消費總量。到2017年,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降低到65%以下。京津冀、長三角、珠三角等區域力爭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,京津冀魯削減8300萬噸。計劃提出: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,加快清潔能源替代。到2017年,三大區域燃煤鍋爐要基本實現天然氣替代,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提高13%。煤炭利用要逐步實現潔淨化。

4.治汙考核和問責“動真格”。

建立區域協作機制,分解目標任務,由國務院制定考核辦法並進行考核……行動計劃顯示出“動真格”的氣勢。爲確保各項任務措施真正落地,行動計劃對考核和問責作了明確規定。

5.強調動員全民參與環保。

少開一天車、減少煙花爆竹燃放、不在戶外野外燒烤……引導公衆從自身做起、從點滴做起、從身邊的小事做起,倡導文明、節約、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。在全社會樹立起“同呼吸、共奮鬥”的行爲准則,共同改善空氣質量。同呼吸,共責任,這責任是政府的責任,是企業的責任,也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。要建立健全政府統領、企業施治、市場驅動、公衆參與的新機制。

二、“水十條”

2015年4月16日,國務院正式印發《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》,即水十條。十條35項具體措施,把政府、企業、公衆攥成一個拳頭,向水汙染宣戰。

【主要內容】

1.全面控制汙染物排放。狠抓工業汙染防治。取締十小企業,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、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,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,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汙染。強化城鎮生活汙染治理,加快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。推進農業農村汙染防治。加強船舶港口汙染控制。

2.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。調整産業結構。依法淘汰落後産能,嚴格環境准入。優化空間布局。合理確定發展布局、結構和規模,推動汙染企業退出,積極保護生態空間。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,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。推進循環發展。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。

3.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。控制用水總量。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,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,嚴控地下水超采。提高用水效率,抓好工業節水、城鎮節水與農業節水。科學保護水資源。

4.強化科技支撐。推廣示範適用技術。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,攻關研發前瞻技術。大力發展環保産業。規範環保産業市場,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。

5.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。理順價格稅費,加快水價改革,完善收費政策,健全稅收政策。促進多元融資,引導社會資本投入,增加政府資金投入。建立激勵機制。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。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。

6.嚴格環境執法監管。完善法規標准。健全法律法規,完善標准體系。加大執法力度,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爲。提升監管水平,完善流域協作機制及水環境監測網絡,提高環境監管能力。

7.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。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。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,逐一排查達標狀況。深化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。完善汙染物統計監測體系,將工業、城鎮生活、農業、移動源等各類汙染源納入調查範圍。嚴格環境風險控制,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汙染事件。全面推行排汙許可,加強許可證管理。

8.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。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,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,防治地下水汙染。深化重點流域汙染防治,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,推進生態健康養殖。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汙染。整治城市黑臭水體。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。

9.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。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,加強部門協調聯動,落實排汙單位主體責任。嚴格目標任務考核,將考核結果作爲水汙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。

10.強化公衆參與和社會監督。依法公開環境信息,各地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狀況。加強社會監督,構建全民行動格局,樹立節水潔水,人人有責的行爲准則。

亮點解讀】

1.“十小”企業將全部取締。

“水十條”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问题看得透,症结把握得准。随着新环保法、“大氣十條”、“水十條”的实施,地方和企业会发现污染环境的成本越来越高。国家将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、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。环保不达标的企业,就会被重罚,甚至被取缔。2016年底前,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、制革、印染、染料、炼焦、炼硫、炼砷、炼油、电镀、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。

2.整治十大重點行業。

制定造紙、焦化、氮肥、有色金屬、印染、農副食品加工、原料藥制造、制革、農藥、電鍍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,實施清潔化改造。新建、改建、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汙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。在汙染嚴峻的局面下,就得用“重典”。用最“強悍”的制度和機制,實現整治水汙染的目標。十大重點行業的整治,表面看是治標,實際更是治本,是生態建設淘汰落後、汙染産能,倒逼經濟轉型升級。

3.清除垃圾河、黑臭河。

加大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力度,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。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應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體排查,公布黑臭水體名稱、責任人及達標期限;于2017年底前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,河岸無垃圾,無違法排汙口;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。水体黑臭,是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难点和重点。有的省垃圾河、黑臭河约占省内河流总长度的10%以上,有的城市黑臭水体能占到河流总数的58.7%。“水十條”就是要解决污水直排等瓶颈问题,并要求地方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清单与治理进程,将水环境保护作为城市发展的刚性约束。

4.禁養區內不能有養殖場。

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,2017年底前,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(小區)和養殖專業戶,京津冀、長三角、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。控制農業面源汙染。推廣低毒、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,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。我國農業已超過工業成爲我國最大的面源汙染産業。這背後一方面是由于工礦業和城鄉生活汙染向農業轉移排放,導致農産品産地環境質量下降;另一方面也由于化肥、農藥長期不合理且過量使用,畜禽糞便、農作物稭稈和農田殘膜等農業廢棄物不合理處置,造成農業面源汙染日益嚴重。化肥、農藥要減量使用,農膜、稭稈要做無害化處理。

5.實施“階梯水價”倒逼節約用水。

加快水價改革。縣級及以上城市應于2015年底前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。2020年底前,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、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。修訂城鎮汙水處理費、排汙費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,合理提高征收標准,做到應收盡收。按通常使用的水費支出占比收入比這個指標衡量,我國城市普遍在0.5%至1%之間,而發達國家的比例約占1%至1.5%。必須加快實施居民階梯水價制度,通過價格杠杆的手段,體現資源的稀缺性,倒逼節約用水。具體來說,要在不影響民生的情況下,逐步拉開一二三檔水價的差距。水價調整要循序漸進,把握好調控幅度和節奏,不能影響居民生活。

6.從水源到“水龍頭”無憂。

定期公布飲水安全狀況,科學防治地下水汙染,確保飲用水安全;深化重點流域水汙染防治,對江河源頭等水質較好的水體保護;重點整治長江口、珠江口、渤海灣、杭州灣等河口海灣汙染。到2030年,全國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總體達到75%以上,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類比例總體爲95%左右。人民群众对饮用水安全高度关注。“水十條”聚焦千家万户的水缸、水龙头,强调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,将7大重点流域、9个重点河口海湾、3个重点区域、36个重点城市作为重中之重,以硬措施落实硬任务,势必将使人民群众看得见、享受得到水污染防治取得的实效。

7.因水可能被摘“烏紗帽”。

國務院與各省區市政府簽訂水汙染防治目標責任書,切實落實一崗雙責。將考核結果作爲水汙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。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,要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,提出整改意見,予以督促;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。“一崗雙責”是对地方政府领导班子的环保要求,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,还要对水污染防治尽职尽责。考核是对地方政府的强力约束,治水不利,轻则影响资金分配,重则会被约谈,甚至追究违法违纪责任。“水十條”规定很严厉: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,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,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,要记录在案,视情节轻重,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,已经离任的也会终身追责。

8.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。

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,控制用水总量。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。到2020年,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。严控地下水超采。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,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。提高用水效率,到2020年,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、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%、30%以上。新时期治水思路中首先就是“节水优先”。“水十條”特别对地下水超采进行部署。华北地区是最大的地下水超采区,引起天津等地地面沉降,必须大力整治。今后落实节约用水,应该在完善市场价格杠杆、完善取用水计量监测设施、加强公众水情宣传教育等方面加大力度。

9.給排汙企業和最差城市“亮牌”。

加大執法力度,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汙情況,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,一律限制生産或停産整治;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,一律停業、關閉。自2016年起,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。同時,綜合考慮水環境質量及達標情況等因素,國家每年公布最差、最好的10個城市名單和各省區市水環境狀況,強化公衆參與和社會監督。近年来,违法排污事件屡见不鲜,环境违法成本低、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依然存在,少数地方处于经济发展考虑,环保履责不到位,甚至充当排污企业的“保护伞”。“水十條”要求定期公布环保“红黃牌”企业名单,并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,有利于形成“过街老鼠人人喊打”的强大震慑,形成齐抓共管排污企业的新局面。

10.“以獎促治”找到“領跑者”。

深化以獎促治政策,實施農村清潔工程,開展河道清淤疏浚,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。限期辦理群衆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,一經查實,可給予舉報人獎勵。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。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、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、排汙強度等達到更高標准,支持開展清潔生産、節約用水和汙染治理等示範。處罰是一方面,對節約用水、保護水環境的應當獎勵,並且應該通過個人和單位樹立“標杆”,發揮帶動引領作用,促進水汙染的治理。

三、“土十條”

2016年5月31日,國務院印發《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》,即“土十條”,對今後一個時期我國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戰略部署。

【主要內容】

1.開展土壤汙染調查,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。深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,並建立每10年開展一次的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;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,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、市、區全覆蓋;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。

2.推進土壤汙染防治立法,建立健全法規標准體系。2020年,土壤汙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建立;系統構建標准體系;全面強化監管執法,重點監測土壤中镉、汞、砷、鉛、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、石油烴等有機汙染物,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采選、有色金屬冶煉、石油開采等行業。

3.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,保障農業生産環境安全。按汙染程度將農用地土壤環境劃爲三個類別;切實加大保護力度;著力推進安全利用;全面落實嚴格管控;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。

4.實施建設用地准入管理,防範人居環境風險。明確管理要求,2016年底前發布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;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,逐步建立汙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;落實監管責任;嚴格用地准入。

5.強化未汙染土壤保護,嚴控新增土壤汙染。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、産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産能等,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汙染的現有企業。

6.加強汙染源監管,做好土壤汙染預防工作。嚴控工礦汙染,控制農業汙染,減少生活汙染。

7.開展汙染治理與修複,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。明確治理與修複主體,制定治理與修複規劃,有序開展治理與修複,監督目標任務落實,2017年底前,出台土壤汙染治理與修複成效評估辦法。

8.加大科技研發力度,推動環境保護産業發展。加強土壤汙染防治研究,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,推動治理與修複産業發展。

9.發揮政府主導作用,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。完善管理體制。按照“國家統籌、省負總責、市縣落實”原則,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,全面落實土壤汙染防治屬地責任。

10.加強目標考核,嚴格責任追究。2016年底前,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汙染防治目標責任書,分解落實目標任務。

【亮點解讀】

1.摸清土壤汙染底數。

在環保部牽頭下,在2018和2020年底前,分別查明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汙染分布及其環境風險。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。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,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,到2020年實現監測點位所有縣(市、區)全覆蓋。開展土壤汙染防止行動計劃,摸清土壤汙染的家底是最基本的一步。多年來,環保部、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都曾先後開展規模不一的土壤環境調查,但由于調查時間跨度大,調查方法不統一,調查精度難以滿足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治理修複的需要。“土十條”提出通過對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汙染調查,提高調查精度,真正摸清土壤汙染底數,爲全面實施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提供科學依據。

2.推動土壤汙染防治法立法工作。

和國外土壤環境法規相比,中國土壤環境立法工作相對滯後。據介紹,目前,世界上2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土壤汙染防治的專門法律法規。建國以來,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完善,制修訂了環境保護法和水、大氣、噪聲、固體廢物、放射性等汙染防治專項法律,但缺乏系統性、針對性,土壤汙染防治專項法律目前仍在起草過程中。按計劃,草案擬于2017年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。近幾年,部分省份,如湖北、福建、湖南等地先後開展了地方性的探索實踐。

3.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

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,以保障農産品質量安全,最大限度降低農産品超標風險。農用地將按汙染程度劃爲三個類別,未汙染和輕微汙染的劃爲優先保護類,輕度和中度汙染的劃爲安全利用類,重度汙染的劃爲嚴格管控類。目標到2020年,輕度和中度汙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的面積要達到4000萬畝,重度汙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面積力爭達到2000萬畝。針對現階段重度汙染耕地爲何采用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,而非治理修複的疑問,環保部指出,基于目前的經濟技術水平,對重度汙染耕地進行治理與修複,資金投入大,時間周期長,並可能對土壤功能造成嚴重破壞。考慮到中國耕地資源有限的基本國情,對重度汙染耕地采取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等措施,既充分利用了土地資源,又避免了産出超標糧食的風險。

4.實施建設用地准入管理

自2017年起,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、石油加工、化工、焦化、電鍍、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,以及用途擬變更爲居住和商業、學校、醫療、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,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;已經收回的,由所在地市、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。自2018年起,重度汙染農用地轉爲城鎮建設用地的,由所在地市、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。在評估結果基礎上,各地自2017年起要逐步建立汙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。這是對近來沸沸揚揚的“毒地”問題指出了可能的出路並或將幫助防止“常外”事件的再現。

5.明確汙染治理與修複主體

“土十條”出台,對汙染地塊治理和修複責任界定提出明確要求,按照“誰汙染,誰治理”的原則,其治理和修複責任將由造成土壤汙染的單位或個人承擔。這一規定將明確城市化進程中,企業關閉搬遷後,仍需擔負遺留汙染場地的治理和修複責任。與此同時,“土十條”也強調了當下土壤治理與修複需有序開展,確定治理與修複重點。各地要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,以擬開發建設居住、商業、學校、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汙染地塊爲重點,開展治理與修複。目標到2020年,受汙染耕地治理與修複面積達到1000萬畝。

環保部相關人士指出,土壤汙染治理與修複的成本因汙染物類型、汙染程度以及修複技術的不同,其成本差異較大。一般來說,農用地治理與修複成本每畝從幾千元到幾萬元,汙染地塊土壤治理與修複成本每立方米從幾百元到幾千元。

6.開展一批汙染技術試點示範。

爲促進土壤汙染治理和修複中技術推廣,“土十條”提出,要綜合土壤汙染類型、程度和區域代表性,針對典型受汙染農用地、汙染地塊,分批實施200個土壤汙染治理與修複技術應用試點項目,計劃2020年前完成。根據試點情況,比選形成一批易推廣、成本低、效果好的適用技術。

7.土壤質量下降明顯約談負責人。

根據安排,2016年底前,國務院與各省(區、市)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汙染防治目標責任書,分解落實目標任務。分年度對各省(區、市)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,2020年對本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,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爲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、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。此外,評估和考核結果還作爲土壤汙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。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、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、防治工作不力、群衆反映強烈的地區,要約談有關地市級人民政府和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。

8.京津冀等區域率先完成修複規劃

土十條提出,開展汙染治理與修複,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。首先要明確治理與修複主體,按照誰汙染,誰治理原則,造成土壤汙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複的主體責任。各省(區、市)要以影響農産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汙染問題爲重點,制定土壤汙染治理與修複規劃,明確重點任務、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,建立項目庫,2017年底前完成。規劃報環境保護部備案。京津冀、長三角、珠三角地區要率先完成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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